淺談著作採雙重授權可能引發的問題─以創用CC授權與不轉載標章為例

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本文最初發表於 創用CC電子報第 48 期 (2010-04-02 發刊)。
本文授權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 台灣 2.5 版
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 是目前在網路上被大量運用的公眾授權條款之一。近年來,筆者在參訪部落格時觀察到,除了創用CC標章的援用數量穩定成長外,由台灣的設計師桔絲9 (Jas9) 所提出、製作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標章(以下簡稱為「不轉載標章」[1])亦有顯著增加。雖未經過統計,但依筆者個人觀察,這個標章在華文部落格中已成為創用CC授權外最常被援用的著作權聲明標章。

Jas9 在其部落格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一文中提出了此標章及內容說明;簡單來說,就是希望網友以網摘、收錄書籤、引用部分內文以及附上原文連結,讓讀者可以連回其部落格的方式來分享文章,而不鼓勵以轉載的方式為之。

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

筆者會注意到不轉載標章,並產生寫成本文的動機,除因其說明清楚扼要、圖像製作精緻巧妙之外,最覺得有趣的是,許多援用不轉載標章的部落格主,經常將它與創用CC標章同時置於其著作權聲明處,Jas9自己的部落格亦如是(在同一頁面,但在不同區塊)。筆者最直接的感受就是:這樣的授權狀態顯然不相容,或許是出於授權人的誤用;要不然就是作者採用雙重授權了[2]。

創用CC以及不轉載標章都是授權的條件,但其內涵並不同,因此會產生授權衝突。這早在Jas9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一文張貼後三個星期內就被網友容顏(歲月的容顏)所提出,其後Jas9亦再張貼《「CC授權」與「不轉載」之異同》一文來回應其觀點。這篇回應的文章引用到容顏的部落格 [3] 文章的一段話:

「原先我在看到Jas9在表示這樣的一個理念時,會覺得和Creative Commons有些衝突,畢竟CC授權裡,我所使用的條款:姓名標示-非商業使用-禁止改作,基本上是允許轉載的,但我在下方加上一條說明,請轉載者在轉載前先來信告知我一聲。有先告知,其實我很少會拒絕,但少了『告知』的動作就直接轉載我所寫的文章,就會讓我一肚子不爽。」

這段文字說到了一個重點,那就是理念。不同的理念會創造出不同的條款,不同的條款在法律上也會造成了不相容的情況,縱使它們的理念原來是相近的。

容顏在創用CC的架構下再加上了轉載通知條款,形式上屬於既有條款的改變(修改條款文字或增加附加條件);Jas9的「不轉載標章」則更像是新創的授權方式。但在法律判斷上,兩者其實都不相容於創用CC,只不過「不轉載」的確直接牴觸創用CC讓人自由轉載取用的精神,所以兩者的差異更明顯。

由於著作權人享有其作品完整的權利,對於是否授權、採何種授權方式、在其上附加限制的授權條款,還是新創的授權,著作權人都有完全的選擇自由。在法律授權的層面上,我們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使用-禁止改作」加上「轉載者須先告知始得轉載」這種混搭式的授權方式,仍是有效的單一授權 [4]。

但若是一方面放上「創用CC標章」,同時又使用「不轉載標章」,由於這兩種授權明顯牴觸,且不轉載標章亦非由創用CC的架構變形而成,很容易就會被理解或解釋為「雙重授權」。潛在的問題就是,原作者或許並不打算採用雙重授權,但若有如此解釋,就可能產生爭議。

因為重點在於,雙重授權是二擇一的。

進一步來說,讀者看到一篇文章同時出現上述兩種標章時,其與作者間的法律授權關係為:讀者的利用方式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條款就OK了。這兩個條款放在一起本是互相衝突,就像兩個彼此沒有任何交集的圓圈,既然無法同時符合兩者,當然是由讀者(即被授權人)自由選擇要採創用CC授權,或採「不轉載」授權了;就算今天有一組有交集的兩種授權方式,在權利人沒有言明的情況之下,解釋上及習慣上仍是由被授權人自由選擇要接受哪一種授權方式。如此一來,Jas9在《「CC授權」與「不轉載」之異同》文中所表達的「『CC授權』是由作者釋出,對『所寫』的規範。『不轉載』則是由讀者提議,對『所讀』的請求」的理念將會落空[5]。

倡議是一種呼籲,授權則是允許。著作權法原則上不允許任何人對於著作物(作品)做任何的利用,除非有作者的授權,或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授權的法律效果只能做到允許讀者該怎麼做,而無法鼓勵或抑制其該怎麼做;也就是說,若已依創用CC授權,就無法用「不轉載」來要求讀者不轉載。在符合創用CC的規範下,讀者還是可以依其個人意願,想怎麼轉、就怎麼轉。

若作者不樂見他人依創用CC的方式利用其作品,最直接的方式也就是一開始就選擇不用創用CC授權;先前已經使用的,就只能從現在起停止再採用CC授權 [6],讓讀者只能有「不轉載」的單一選項 [7]。或許這樣的見解對於創用CC的推廣似有牴觸,但實則不然。站在權利人的角度來看,法律授權還是要講得更明確清楚,才不會因為不了解而產生一些爭議;讓大眾更加了解後再運用創用CC授權,對於CC組織本身、對於大眾而言,肯定也都是一大幫助。

[1] 桔絲9 (Jas9) 於其《「CC授權」與「不轉載」之異同》一文之標題將「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簡稱為「不轉載」,故本文逕以「不轉載標章」稱之。

[2] 授權 (licensing) 是指,如果他人遵守智慧財產所有權人定出來的條件,就可以使用這個智慧財產;如果不遵守還去利用,那這就是盜用、就是違法侵權。不論是創用CC授權還是不轉載標章,都是同樣的意思,部落格主創作的文章、圖像而享有著作權,把它們放在部落格上固然是分享給大家,但這並不是無條件的分享,而是訂有條件的:我們要依其著作權聲明允許的範圍來利用才可以,如果超出格主允許的範圍就是侵權盜用。

[3] 容顏(歲月的容顏)的部落格目前僅限受邀者參訪,故筆者僅得從 Jas9 的《「CC授權」與「不轉載」之異同》一文之引文中閱讀其部分文章內容。

[4] 這裡要提醒的是,CC組織主張創用CC不得附加任何限制,因為一旦附加任何原來創用CC所無的限制,在法律上就一定會產生不相容的情況;亦即,如果作者真要這麼做,則應避免使用「創用CC」的字樣及標章,要讓讀者明顯了解這不是創用CC授權,而是該作者個人要求的授權方式,以防與原未附加限制的創用CC有所混淆。可參考:林懿萱,淺談BBC創意典藏授權,創用CC電子報第九期(2007-01-05)。

[5] 事實上,在法律授權的關係上,不論是創用CC授權或是不轉載標章,其所拘束的對象都是讀者(被授權人)這一方。除了作者本人以外,沒有人可以規範作者要如何授權,我們最多只能提倡大家採用創用CC授權。亦即,創用CC授權並非對於作者所寫的規範,而是對於讀者所取用、所轉錄其作品的規範,這是筆者要說明的點。

[6] 創用CC授權可以終止(停止再採用),但無法撤銷。見創用CC授權條款法律文字第 7 條(終止)第 b 款。本條款前段「在本著作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此處之授權係屬永久」是指,一旦授權,就不能溯及至一開始來撤銷之前的授權。但書的「但授權人保留隨時停止散布本著作之權利」是指可以終止授權;終止就是,此原以創用CC授權的作品,從終止的時間點起,向後地不再採創用CC授權(但過去的授權仍然永遠有效,與這個終止無關)。

[7] 目前的「不轉載」是以一個圖示標章及一篇文章來解釋,還欠缺一個較詳細的法律文字,因此尚難謂為一個授權「條款」,但仍是法律上有效的授權方式,因為權利人可以用任何方式來授權(包括「all rights reserved」不授權在內),當然不以嚴謹的法律文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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