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et access is 'a fundamental right'

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BBC World Service 在 26 個國家中的最近民調(2010-03-10 公布)顯示,79% 的受訪者認為上網是人的基本權。這個由 GlobeScan 做出的調查發現,有使用網路的受訪者中有 87% 認為上網是所有人類都該享有的基本權。超過 71% 的非網路使用者也認為他們應該享有上網的權利。受訪者認為上網是基本權的比例,由國家排列,最高的三個為:南韓(96%)、墨西哥(94%)以及中國(87%)。

78% 的受訪者認為上網帶來更多的自由,90% 認為網路對於學習有所助益,不過僅有 51% 表示他們在生活餘暇會樂於使用諸如 Facebook 或 MySpace 這類的社交網站。有趣的是,在談到網路是不是一個可以讓人安全地吐露心聲、表達意見的地方時,結果相殊,有 48% 認為是,49% 則不這麼感覺。

另外,對於政府該不該伸手進來管網路,有 53% 的網路使用者同意「不論何種程度或何地,政府都不該管制網路」的選項,其中最高的三者分別是南韓(83%)、奈及利亞(77%)及墨西哥(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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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的商業競爭環境—從 Google 收購 DocVerse 談起

2010年3月9日 星期二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2010 年 3 月 5 日 Google 在官網上明確表示已收購 DocVerse 這家過去效力於微軟 Office 雲端化的公司。從中觸發了我一些關於商業競爭的想法。

先談談我這個 end user 的使用經驗好了。現在我覺得 Google Doc 的確好用,甚至在 Gmail 中收到內含文件檔案的 email 時,我的第一反應已經不是下載到桌面端以本機程式開啟,而是在雲端以 Google Doc 直接開啟;當然在我必須看排版或是看修改記錄等等需要 Office 時,才會特地下載下來。它已經制約我的使用習慣了,並且一切在雲端上操作,在我開啟 Firefox 之後,我真的會忘了我現在用的是 Ubuntu 還是 Windows。因為幾無差異。

而這個 DocVerse 在安裝之後,就可以像是使用 Google Doc 般地來使用 MS Office。這宗交易使 Google 能把 DocVerse 包入其 Google App 中,於是可以把有裝這個外掛軟體的 MS Office 使用者通通拉進 Google 的平台中來使用其產品。可以想像,最後的結果很可能就是,一旦廣大使用者們真正習慣了 Google Doc 之後,要不要再去買 Window Office 也就無所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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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en Moglen: Freedom in the Cloud

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軟體自由法律中心Eben Moglen 於 2010-01-29 星期五在 NY Chapter of the Internet Society (ISOC-NY) 有場演講,講題是:「雲端上的自由」,主要是談在「雲端運算」對於軟體自由、隱私及資安的密切關聯。



雲端運算對於軟體自由的確帶來相當的挑戰。除了軟體授權之外,使用者也應該關注在隱私權、資料可攜性等更深入的議題。當使用者已經擁有資料來源之後,單單擁有它已經不再足夠了。然而,在雲端中還是可能實現軟體自由。例如,這一則報導中提到了,軟體自由法律中心的 Aaron Williamson 指出,以 Identi.ca 這個微網誌作為例子,來看看如何在提供「雲端服務」的同時也維持使用者的自由:

它是以 AGPL v3 來授權的。該服務的服務條款逐項具體說明了哪些資料是隱私的、而哪些不是 - 隱私的資料不會公開,它只會用於對使用者提供服務;只有在法院的發出命令時,Identi.ca 才會被迫將使者用資料提供給政府。該服務也描述了到底它對於其儲存的公開資料做了些什麼,如此一來也就限制了其自身對於使用者資訊的利用自由。最後,Identi.ca 有一個 API(顯然跟 Twitter API 長的一樣),讓使用者可以得到他們在該服務中的資料。

這並不是軟體自由法律中心或是 Moglen 的新主題。他在 2007 年的 MySQL 研討暨展示會中就已經講過相似的主題了,所以現在再來聽聽這兩、三年來他的觀點有怎樣的變化進展,想必是件趣事。

這個演講已經公開給公眾了(贊助者有:ISOC-NY, NYU ACM, and the Brooklyn Law Incubator & Clinic)。在 ISOC-NY 網站中有更多相關信息,包含本次演講的影片檔(MP4)、錄音檔(Ogg)等等。

本文翻譯自: Eben Moglen Live in NYC on Friday: Freedom in the 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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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sen 及自由軟體社群在 Jacobsen v. Katzer 一案中贏很大!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Jacobsen v. Katzer 一案(以下簡稱 Jacobsen 案)一如預期地達成了和解。這個和解對於 Jacobsen 是一大勝利,對於自由軟體社群也是個超大的新聞。Jacobsen 案對於社群相當重要,它是美國第一宗有關於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法律效力的案件(見《Jacobsen: 地方法院拒絕核發預先禁制令》一文)。本和解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聯邦上訴巡迴法院給與授權人(也就是 Jacobsen)較佳的標準以取得「定暫時狀態處分 (injunctive relief)」之後,地方法院卻仍拒拒絕發出禁制令。Jacobsen 在申請核發禁制令失敗後就上訴,但上訴的結果仍然不確定,因為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對於挑戰地方法院決定的一造施加了沉重的壓力(因為現已達成和解,所以上訴已經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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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Intel、Nokia合作將Moblin與Maemo整合成MeeGo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NEWS] from cnet by Brooke Crothers:
Intel, Nokia join Linux efforts for 'smart' devices
ZDNet 中譯: 英特爾、Nokia聯手 Moblin與Maemo整合成MeeGo

在 iPhone 及 Google Android 大舉瓜分手持式行動裝置的同時,Intel 的 Moblin 與 Nokia 的 Maemo 顯然勢單力薄,惟有合作才有辦法減緩市佔率的不斷下滑。

Moblin 與 Maemo 這兩套 OS 皆是以 GPL 授權,因此在整合的過程中,不會產生授權不相容的問題。至於 Symbian 仍然會存在於 Nokia S 系列的 smartphone,不過未來開發則肯定將著重在 MeeGo 上了。(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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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says 李吉思特曰

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2 意見
自從對無名失望而廢棄我在無名的blog之後,就再也沒有特別去經營新的blog了。最近自由軟體鑄造場的同仁們紛紛在寫自己的blog,激勵了我也要一起做這件事的意志。畢竟平常想的很多,沒有記下來,總是紊亂無章的思緒,甚至有浪費時間、浪費生命之嫌。

我最想要的 http://legist.blogspot.com/ 網址早已被他人使用(是個在中國江蘇的法律人),故用 http://legist-says.blogspot.com/ 這總是要說說話的地方,姑且就用「legist-says李吉思特曰)」囉!

這個部落格的定位大概會是與科技法律、商業模式及經濟分析為主軸,或許再加上一些工作心得(會放上若干篇舊文,日期將早於本篇文章張貼日)。個人想談的其他事情(諸如音樂及生活雜記等),我想就會放在別的blog中了,不會放進這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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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附加限制─從被 Google 拒絕的「善行條款」談起

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本文最初發表於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143 期 法律源地專欄
本文授權採 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授權條款 台灣 2.5 版
本文引用之圖片係合理使用自本文(註一)中 Stephen Shankland 於 cnet.com 之新聞報導附圖,本人並非該圖著作權人,故該圖不在本文授權範圍內,在此合先敘明。

去年 (2009) 年底,企業精神標榜「莫作惡 (Don't be evil)」的 Google,對於在其開放源碼開發平台 Google Code 的 JSMin-PHP 專案,表示不再繼續提供專案託管的相關服務,因為 JSMin-PHP 的授權條款中包含了「本軟體必須用於善行,不得為惡 (The Software shall be used for Good, not Evil.)」的這段文字(以下簡稱為「善行條款」),不符合 Google Code 的專案授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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