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契約限制 GPL 程式碼散布的法律爭議

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本文最初發表於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141 期 法律源地專欄
本文授權採 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授權條款 台灣 2.5 版

在眾多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中,歷史最久、也最知名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以下簡稱 GPL)(註一)是開發自由軟體過程中經常會接觸到的授權條款。GPL 的重要性除了為逾六成的自由軟體專案採用之外,其被戲稱像病毒感染性一般的授權拘束性,更是廣被知悉的重要特性(註二);授權拘束性要求 GPL 程式碼之衍生作品皆仍須採 GPL 授權,以維持永久改作的自由,這是自由軟體社群喜愛它的原因,但同時也是商業經營者又愛又怕之處:商業經營者既愛自由軟體快速開發、成本低廉的優勢,卻又擔心競爭者將迅速地再複製其基於 GPL 開發的程式,因此商業實務上,廠商違反 GPL、不願依 GPL 開放原始碼的情況層出不窮。

本文要探討的爭議點在於:GPL 程式碼的開發者,得否以契約限制後手不得再散布其程式;以及該限制散布契約的法律效果為何,最後提出建議的解決途徑。也因為本文非屬初階的淺談介紹,而是傾向於稍微進階的法律面探討,所以以下分析所使用文字、法理、契約條文等,對於絕大多數的程式開發者而言可能較為艱澀難懂,筆者盡可能以較為淺顯的方式說明;力有未逮之處,敬請讀者包容海涵,亦可至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政討論區再來一同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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