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Tonberry for Chrome 的 GPL 授權爭議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前情提要:這篇文章於 2010-11-25 首次發表在 PTT Browsers 板上,文章代碼( #1CxYXyi7 );現在再轉回本部落格。如欲閱讀 BBS 版本,請至 PTT 該板搜尋,或點選這個連結
作者: legist (強哥) 看板: Browsers
標題: Re: [轉錄](karst10607) Re: 關於本人的軟體 Tonbe …
時間: Thu Nov 25 17:12:22 2010

關於 Tonberry for Chrome 的 GPL 授權爭議

首先要感謝 BobChao 告知,PTT Browsers板上正好有相關自由軟體授權的爭議。對於事實我並不是那麼了解,所以趁著開始上班的愉悅心情(愉悅!?),來把事實、爭點做一個整理,並且從 GPL 授權的法律技術面來分析,最後得出一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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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e] CC網站整合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柏強出品,未看先推!(只是一句口號,其實已經看完了XD)

出處:柏強簡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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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 Oracle v. Google

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甲骨文起訴Google侵害其(從Sun那裡拿來的)專利權。下為起訴書內容:
Oracle's complaint against Google for Java patent infringement

另外,附上 Stephen Shankland 寫的文章: "Why Oracle, not Sun, sued Google over Java",可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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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A 呼籲「全部換正版」與自由軟體之相生相剋

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2 意見
超級久沒有寫部落格了。昨天看到了台灣 BSA 官網,今年找來馬如龍代言打擊盜版,還拍了一支短片:



不談內容如何,但這支廣告的風格親民多了,我認為效果或許比起往年的宣傳來的更好。

影片的最後,要大家去搜尋「全部換正版」:

我從善如流,就真的乖乖地去 Google 了「全部換正版」這個字串。

誰知道,出來的結果是:


除了第一行是 BSA 花錢買的,真正的第一行是洪朝貴老師部落格的文章:「零元授權費, 全部換正版! 年收五億企業五成確定自由軟體比較好」。BSA 真是太糗了 XD

以上摘自我昨天噗的噗浪內容

至於為何這篇文章要下「BSA 呼籲『全部換正版』與自由軟體之相生相剋」這個標題呢?其實是一點小小的感觸及心得吧。

現在的我,某種程度上反而是愈來愈樂見猖狂的 proprietary software 擁護者更加強力地推行「打擊盜版」的活動。因為,大家在被逼地不得不買正版的同時,才可能會把目光轉向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不僅絕對正版,而且還完全不用錢。免費的最大,就算真的稍稍難用了一些、或功能少了一些也無所謂(不過大多數我在使用的自由軟體,都不會比較難用;頂多有的的確是功能少了一些,必須付費升級)。就好比,MP3 音質上確實不如 CD,Youtube 上的影音更是與 DVD 等級差更大,但只要他們不用錢,消費大眾大都還是會選擇不要錢的那個選則。

自由軟體仍然是有著作權(正版)的軟體,這點與商用軟體是相同的,因此 BSA 之語「全部換正版」,是個很好的機會,讓同為正版的自由軟體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如果 BSA 不狂推這些,其實多數人會覺得,我盜版 Windows 用慣了,也不會被抓,又有什麼誘因要換別的軟體呢?同時,我也樂見大家付錢給專屬軟體商的商業行為,因為總有人不想學新系統(例如 Linux)的操作方式而乖乖付正版的費用給廠商,在我眼中,無自學能力的他們也不會是自由軟體要推的客群。如果真的想少付出金錢,那就必須付出學習的時間及心力,來學學 Linux 及相關自由軟體要怎麼用,這樣也是一種交換嘛!

上面的文字也透露了我的想法了,我並不認為自由軟體會終局的獲勝,正如同專屬軟體也無法消滅自由軟體一樣的道理。我認為軟體的環境必須要維持多個系統,相互競爭,才能使這個市場變的更有效率。任何人獨占,都不會是好事;但如果是自由軟體的話,則不太可能會發生獨占的情況,最多就是寡占,因為大家都喜歡去 fork,所以 Linux OS 有許多 Distro 存在,在智慧手機方面,以自由軟體方式授權者,也不會只有 Google Android 一家,Nokia 的 Symbian、Maemo,或其與 Intel 合作的 MeeGo,也都是開放源碼的。

雖然我說,自由軟體就算消滅了專屬軟體,也不會造成獨占無效率的結果,但我也說了,我相信專屬軟體商不會被消滅,而是會找到一條生存之道,存續下去。簡單且愚蠢的賺錢方式當然是有,而在短期來看還可以榨出好一筆錢,但如果一直這樣短視下去、一直利用消費者的習慣、一直用過去成功的營利模式再繼續走下去,而完全嗅不出現在空氣已有所不同,那麼這樣的企業,最終肯定會混不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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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e] Open Source and its role in a new IT ecosystem

2010年6月25日 星期五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這個簡報雖然只有短短19張投影片,但其中有許多值得學習及參考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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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性專利授權 (Defensive Patent License, DPL)」降低專利對於自由軟體的傷害

2010年5月16日 星期日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單純翻譯一篇新聞,原文請見:The Defensive Patent License makes patents less evil for open source
「防禦性專利授權 (Defensive Patent License, DPL)」降低了專利對於自由軟體的傷害

兩位法學教授正在研擬一個以GPL為典型的軟體專利授權
By Open Source Subnet on Fri, 05/07/10 - 1:42pm.

為了保障自由軟體開發者免於專利恐嚇,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兩位法學教授以新穎的思維來研擬解決方案。他們稱之為「防禦性專利授權 (Defensive Patent License, DPL)」。他們希望 DPL 能提出自由軟體開發者對於軟體專利的反對,如同 GPL 之於著作權一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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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著作採雙重授權可能引發的問題─以創用CC授權與不轉載標章為例

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本文最初發表於 創用CC電子報第 48 期 (2010-04-02 發刊)。
本文授權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 台灣 2.5 版
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 是目前在網路上被大量運用的公眾授權條款之一。近年來,筆者在參訪部落格時觀察到,除了創用CC標章的援用數量穩定成長外,由台灣的設計師桔絲9 (Jas9) 所提出、製作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標章(以下簡稱為「不轉載標章」[1])亦有顯著增加。雖未經過統計,但依筆者個人觀察,這個標章在華文部落格中已成為創用CC授權外最常被援用的著作權聲明標章。

Jas9 在其部落格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一文中提出了此標章及內容說明;簡單來說,就是希望網友以網摘、收錄書籤、引用部分內文以及附上原文連結,讓讀者可以連回其部落格的方式來分享文章,而不鼓勵以轉載的方式為之。

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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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免費軟體用於商業公司問題

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在自由軟體鑄造場 Who's Who 討論區中,使用者 elvis 問了一個問題,主要是列出了七個軟體(1. Irfanview、2. FileZilla、3. PDFCreator、4. PicPick、5. WinRAR、6. Adobe Reader、7. GOM Player)詢問他在公司內部中能否合法使用的問題。

lucien 做了詳細的回覆,其中先清楚解釋了「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免費軟體 (freeware」及「共享軟體 (shareware)」的定義及分款,接著再針對各該軟體的授權情況分析能否於公司內部使用。

一方面是因為覺得 lucien 寫的很清楚,值得文摘留存;二方面,elvis 問的這幾個軟體,也都是不錯的軟體,有若干我還沒真正玩過,也想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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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untu一日遊專書 & 適合Ubuntu Linux初學者的學習網站

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同事 Lucien (林誠夏) 今天分享了一個資訊,有一個針對 Ubuntu Linux 初學者的 Wiki 學習網站,其中還包含了一本「Ubuntu一日遊專書」各章節的 pdf 檔。我 google 之後得知,作者吳紹裳,是苗栗縣田美國小的老師(主任),對於推廣自由軟體很有熱晟,從他的部落格【自由是人類共有的生命價值】可見一斑。還看到他寫的一篇文章《淺談自由軟體之推動_以苗栗縣政府教育局為例》,我覺得全國中小學的資訊教師都應該看看,至少要有一些基本的了解。

這個 Ubuntu Linux 初學者的學習網站的「Ubuntu一日遊專書」是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利用】授權,可點選其連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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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untu下VirtualBox .vdi檔的複製

2010年3月19日 星期五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iie908@iie908-laptop:~$ cd /home/iie908/.VirtualBox/
iie908@iie908-laptop:~/.VirtualBox$ VBoxManage clonevdi "WinXP.vdi" "WinXP+2007.vdi"
Sun VirtualBox Command Line Management Interface Version 3.1.4
(C) 2005-2010 Sun Microsystems,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0%...10%...20%...30%...40%...50%...60%...70%...80%...90%...100%
Clone hard disk created in format 'VDI'. UUID: c585e4b7-82f2-4b7d-a661-af460cd77570
iie908@iie908-laptop:~/.VirtualBox$

以上是 terminal 的複製。簡單的說就是,先到 .VirtualBox 資料夾,利用 VBoxManage,再打上複製的指令 clonevdi,後面輸入 "欲複製檔名.vdi" "複製完的新檔名.vdi" 即可。(只需輸入上面綠字)

無法直接用複製貼上,而要用 command line,對於一般使用者而言還真有點困難呢!

而且 Google 出來的 command line 都是 Windows 系統下的指令,與 Ubuntu 的還是稍有不同。在此筆記一下,以防未來忘記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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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Technologies That Changed the Decade

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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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Other Smartphone Makers Hit with Infringement Suits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蘋果(以及下面這堆人)現在也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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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 access is 'a fundamental right'

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BBC World Service 在 26 個國家中的最近民調(2010-03-10 公布)顯示,79% 的受訪者認為上網是人的基本權。這個由 GlobeScan 做出的調查發現,有使用網路的受訪者中有 87% 認為上網是所有人類都該享有的基本權。超過 71% 的非網路使用者也認為他們應該享有上網的權利。受訪者認為上網是基本權的比例,由國家排列,最高的三個為:南韓(96%)、墨西哥(94%)以及中國(87%)。

78% 的受訪者認為上網帶來更多的自由,90% 認為網路對於學習有所助益,不過僅有 51% 表示他們在生活餘暇會樂於使用諸如 Facebook 或 MySpace 這類的社交網站。有趣的是,在談到網路是不是一個可以讓人安全地吐露心聲、表達意見的地方時,結果相殊,有 48% 認為是,49% 則不這麼感覺。

另外,對於政府該不該伸手進來管網路,有 53% 的網路使用者同意「不論何種程度或何地,政府都不該管制網路」的選項,其中最高的三者分別是南韓(83%)、奈及利亞(77%)及墨西哥(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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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的商業競爭環境—從 Google 收購 DocVerse 談起

2010年3月9日 星期二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2010 年 3 月 5 日 Google 在官網上明確表示已收購 DocVerse 這家過去效力於微軟 Office 雲端化的公司。從中觸發了我一些關於商業競爭的想法。

先談談我這個 end user 的使用經驗好了。現在我覺得 Google Doc 的確好用,甚至在 Gmail 中收到內含文件檔案的 email 時,我的第一反應已經不是下載到桌面端以本機程式開啟,而是在雲端以 Google Doc 直接開啟;當然在我必須看排版或是看修改記錄等等需要 Office 時,才會特地下載下來。它已經制約我的使用習慣了,並且一切在雲端上操作,在我開啟 Firefox 之後,我真的會忘了我現在用的是 Ubuntu 還是 Windows。因為幾無差異。

而這個 DocVerse 在安裝之後,就可以像是使用 Google Doc 般地來使用 MS Office。這宗交易使 Google 能把 DocVerse 包入其 Google App 中,於是可以把有裝這個外掛軟體的 MS Office 使用者通通拉進 Google 的平台中來使用其產品。可以想像,最後的結果很可能就是,一旦廣大使用者們真正習慣了 Google Doc 之後,要不要再去買 Window Office 也就無所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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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en Moglen: Freedom in the Cloud

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軟體自由法律中心Eben Moglen 於 2010-01-29 星期五在 NY Chapter of the Internet Society (ISOC-NY) 有場演講,講題是:「雲端上的自由」,主要是談在「雲端運算」對於軟體自由、隱私及資安的密切關聯。



雲端運算對於軟體自由的確帶來相當的挑戰。除了軟體授權之外,使用者也應該關注在隱私權、資料可攜性等更深入的議題。當使用者已經擁有資料來源之後,單單擁有它已經不再足夠了。然而,在雲端中還是可能實現軟體自由。例如,這一則報導中提到了,軟體自由法律中心的 Aaron Williamson 指出,以 Identi.ca 這個微網誌作為例子,來看看如何在提供「雲端服務」的同時也維持使用者的自由:

它是以 AGPL v3 來授權的。該服務的服務條款逐項具體說明了哪些資料是隱私的、而哪些不是 - 隱私的資料不會公開,它只會用於對使用者提供服務;只有在法院的發出命令時,Identi.ca 才會被迫將使者用資料提供給政府。該服務也描述了到底它對於其儲存的公開資料做了些什麼,如此一來也就限制了其自身對於使用者資訊的利用自由。最後,Identi.ca 有一個 API(顯然跟 Twitter API 長的一樣),讓使用者可以得到他們在該服務中的資料。

這並不是軟體自由法律中心或是 Moglen 的新主題。他在 2007 年的 MySQL 研討暨展示會中就已經講過相似的主題了,所以現在再來聽聽這兩、三年來他的觀點有怎樣的變化進展,想必是件趣事。

這個演講已經公開給公眾了(贊助者有:ISOC-NY, NYU ACM, and the Brooklyn Law Incubator & Clinic)。在 ISOC-NY 網站中有更多相關信息,包含本次演講的影片檔(MP4)、錄音檔(Ogg)等等。

本文翻譯自: Eben Moglen Live in NYC on Friday: Freedom in the 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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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sen 及自由軟體社群在 Jacobsen v. Katzer 一案中贏很大!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Jacobsen v. Katzer 一案(以下簡稱 Jacobsen 案)一如預期地達成了和解。這個和解對於 Jacobsen 是一大勝利,對於自由軟體社群也是個超大的新聞。Jacobsen 案對於社群相當重要,它是美國第一宗有關於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法律效力的案件(見《Jacobsen: 地方法院拒絕核發預先禁制令》一文)。本和解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聯邦上訴巡迴法院給與授權人(也就是 Jacobsen)較佳的標準以取得「定暫時狀態處分 (injunctive relief)」之後,地方法院卻仍拒拒絕發出禁制令。Jacobsen 在申請核發禁制令失敗後就上訴,但上訴的結果仍然不確定,因為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對於挑戰地方法院決定的一造施加了沉重的壓力(因為現已達成和解,所以上訴已經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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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Intel、Nokia合作將Moblin與Maemo整合成MeeGo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NEWS] from cnet by Brooke Crothers:
Intel, Nokia join Linux efforts for 'smart' devices
ZDNet 中譯: 英特爾、Nokia聯手 Moblin與Maemo整合成MeeGo

在 iPhone 及 Google Android 大舉瓜分手持式行動裝置的同時,Intel 的 Moblin 與 Nokia 的 Maemo 顯然勢單力薄,惟有合作才有辦法減緩市佔率的不斷下滑。

Moblin 與 Maemo 這兩套 OS 皆是以 GPL 授權,因此在整合的過程中,不會產生授權不相容的問題。至於 Symbian 仍然會存在於 Nokia S 系列的 smartphone,不過未來開發則肯定將著重在 MeeGo 上了。(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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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says 李吉思特曰

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2 意見
自從對無名失望而廢棄我在無名的blog之後,就再也沒有特別去經營新的blog了。最近自由軟體鑄造場的同仁們紛紛在寫自己的blog,激勵了我也要一起做這件事的意志。畢竟平常想的很多,沒有記下來,總是紊亂無章的思緒,甚至有浪費時間、浪費生命之嫌。

我最想要的 http://legist.blogspot.com/ 網址早已被他人使用(是個在中國江蘇的法律人),故用 http://legist-says.blogspot.com/ 這總是要說說話的地方,姑且就用「legist-says李吉思特曰)」囉!

這個部落格的定位大概會是與科技法律、商業模式及經濟分析為主軸,或許再加上一些工作心得(會放上若干篇舊文,日期將早於本篇文章張貼日)。個人想談的其他事情(諸如音樂及生活雜記等),我想就會放在別的blog中了,不會放進這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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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附加限制─從被 Google 拒絕的「善行條款」談起

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0 意見
本文最初發表於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143 期 法律源地專欄
本文授權採 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授權條款 台灣 2.5 版
本文引用之圖片係合理使用自本文(註一)中 Stephen Shankland 於 cnet.com 之新聞報導附圖,本人並非該圖著作權人,故該圖不在本文授權範圍內,在此合先敘明。

去年 (2009) 年底,企業精神標榜「莫作惡 (Don't be evil)」的 Google,對於在其開放源碼開發平台 Google Code 的 JSMin-PHP 專案,表示不再繼續提供專案託管的相關服務,因為 JSMin-PHP 的授權條款中包含了「本軟體必須用於善行,不得為惡 (The Software shall be used for Good, not Evil.)」的這段文字(以下簡稱為「善行條款」),不符合 Google Code 的專案授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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