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Tonberry for Chrome 的 GPL 授權爭議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張貼者: legist (強哥)
前情提要:這篇文章於 2010-11-25 首次發表在 PTT Browsers 板上,文章代碼( #1CxYXyi7 );現在再轉回本部落格。如欲閱讀 BBS 版本,請至 PTT 該板搜尋,或點選這個連結
作者: legist (強哥) 看板: Browsers
標題: Re: [轉錄](karst10607) Re: 關於本人的軟體 Tonbe …
時間: Thu Nov 25 17:12:22 2010

關於 Tonberry for Chrome 的 GPL 授權爭議

首先要感謝 BobChao 告知,PTT Browsers板上正好有相關自由軟體授權的爭議。對於事實我並不是那麼了解,所以趁著開始上班的愉悅心情(愉悅!?),來把事實、爭點做一個整理,並且從 GPL 授權的法律技術面來分析,最後得出一個結論。

1.1 Tonberry for Chrome是什麼?

想了解 Tonberry for Chrome是什麼,我第一步當然是把這個字串拿去Google啦!

(本板板友應該很多人都用過了Orz,所以可以直接跳過本段)

第一筆出現的是「重灌狂人」的介紹:
「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上BBS(Tonberry for Chrome套件)」
http://briian.com/?p=7040

第二筆是「AsiLooP – ㄚ西LP?」的文章「[Chrome] tonberry-chrome:輕鬆使用 Chrome 上 PTT!」,他的介紹言簡意賅,一看就可以明瞭:
http://asiloop.com/chrome_extensions_tonberry

tonberry-chrome 是個能夠讓 Chrome 瀏覽器上 Ptt 的擴充功能,只
要於該擴充功能安裝完後,按下此擴充功能圖示,就能讓您輕鬆無負擔的使用 Chrome 瀏覽器直達批踢踢實業坊囉!

(題外話:不過看到ㄚ西的文章中清楚地寫明「本站採用創用CC授權,嚴禁全文轉載,允許部分引用」,又是看地我一身冷汗啊,哪天再來寫個文章澄清一下好了Orz)

以前我也用過結合 BBS 與網頁瀏覽的 Firefox 擴充套件 pcmanfx(不過老實說我覺得並不好用XD),無論如何,Tonberry for Chrome 的功能與 pcmanfx 是如出一轍的。


1.2 Tonberry for Chrome怎麼不見了?

不過,當我現在想藉此機會來試用看看這個套件時,基本上是找不到的(我承認我沒有翻箱倒櫃地找,但的確沒有)。

重灌狂人及ㄚ西也寫了,「載點已刪除,作者不提供」。

為什麼這個許多人推薦的套件作者要拿掉這個軟體呢?我個人並不清楚,於是多找了一點資訊。

這個套件專案本來是放在Google Code,我到了專案頁面,卻看到了:
http://code.google.com/p/tonberry-chrome/

tonberry-chrome
再重申一次,本程式已不爽公開

本產品/套件/執行檔 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勿以身犯法。

-
未經允許: c0705 (pttbbs),w9103 (pttbbs), tacrayu (pttbbs), winzip390 (pttbbs), fdwill (pttbbs), gentle1203 (pttbbs), octobird (pttbbs), baoo (pttbbs), hitsukix (pttbbs), flamedevil (pttbbs)

惡意散佈: qmaper (pttbbs) ,jacky?1???0 (pttbbs,xx論壇) ,BossPi (pttbbs), mi324 (pttbbs)

以上不排除提出法律告訴。
-

在他處下載者,所有一切責任概與本人無關
貪婪、自私道德品行低落,腦殘才會替這樣的許多寫軟體。

老實說,從中我實在是看不出來,專案管理者為何要從原來公開的情況變成「再重申一次,本程式已不爽公開」。不過應該是有些事惹惱他了吧!

這個頁面右側的 Code license 是選了 Other Open Source,我點下去想要 See
source for details,不過大概也是因為這裡的code通通都被移除了,我也看不到想看的內容。


1.3 小結

看到這裡,先不管內情如何,如果說這隻程式是由專案管理者獨力開發、未宣告以何種授權方式來散布的話,的確他可以任意地在任何時間要求使用者不能再去從事執行、散布、修改等行為。

但李組長眉頭一皺,發覺案情並不單純。

一方面我在重灌狂人的介紹網頁中看到了有網友留言說:
http://briian.com/?p=7040&cpage=1#comment-109977
路人 說道:
10-06, 2010 at 下午 4:02.55

http://code.google.com/p/tonberry-chrome/
由專案網頁知道,作者是用 GNU GPL v2 發布的,而從 GNU 網站可以知道
http://www.linux.org.tw/CLDP/OLD/doc/GPL.html
「本程式是自由軟體,任何人可以遵照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出版的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條款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第二版來修改和重新發佈這一程式,或者自由選擇使用任何更新的版本。」,作者不爽寫沒關係,反正有code的人可以持續依 GNU GPL v2 的授權繼續寫,就看有沒有人要繼續寫囉~

也就是說,假設「路人」網友說的是正確的,也就是在他當時(2010-10-06)瀏覽網頁時,確實看到該專案是以GNU GPL的方式來授權的話,依GPL的規定,專案管理人就無法要求已下載程式碼的他人再行散布其程式了。

當然,回到 PTT Browsers 板上,就看的到本專案管理人(neopro)有直接出來表示其理由。下面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爭議。


2. GPL是什麼?

或許有人不知道 GPL 是什麼,但是我相信各位板友的在經過一些上面的討論之後,要不是已經了解大概 GPL 是什麼了,要不是就是自己隨意 Google 一下就會懂了,所以我直接從GPL的法律性質開始說起吧!(其實是 legist 太懶惰了Orz)


2.1 GPL的授權方式、授權客體及授權對象

用最簡單的話來說,GPL 的授權方式就是我在我的程式碼中宣告,本程式是用 GPL 授權的,然後散布出去,有人拿到手了(不管我認不認識對方),那個拿到程式的人就是被授權人了(授權對象);因此,並不是全世界任何人都是被授權人,只有得到該程式碼的人才是GPL的被授權對象。

授權的範圍是什麼呢?就是程式碼。不論是源碼(source code)、目的碼(object code),或是被精簡過後的程式碼(例如,JavaScript中為了讀取速度等目的而做的 minification code)等等,它們都在 GPL 的授權範圍內,跟他有沒有 compile 完全無關,也不會因為 compile 後而導致授權狀態的改變。

因為 GPL 創設的目的就在於,讓取得程式的人可以再去執行、研究學習、修改(debug 或改良),並且再散布給其他朋友們,讓大家可以享受這隻更棒的程式。所以,如果我只拿到 object code 是無意義的,因為我根本沒辦法看到 code,自然沒辦法做進一步的研究及修改。如此就會導致,大家無法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貢獻自己的智慧,而是不斷地必須砍掉重練,這當然也不符合自由軟體的精神。

因此,授權人有義務在被授權人對其要求提供源碼時立即使被授權人得到源碼,這是 GPL 最廣為人知的義務。

有人嫌麻煩,覺得每次人家跟我要,我就要給一次,乾脆放在網路人給大家下載;但也有人不覺得麻煩,他認為大部分下載的人都是 end user,就像 legist 一樣什麼鬼 code 都看不懂,根本不用給他們 source code,只要有程式人來要再給就好了。

這些考量都 OK,也都合乎 GPL 的規定。總之人家只要有取得了我的 object code,在法律上就有要求我給他 source code 的權利。

換句話說,我一旦把這隻用 GPL 授權的程式給了任何人,我就是跟那個拿到程式的人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這個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就必須依照 GPL 的內容來走。

也因為自由軟體的目的就是要給大家自由、要讓大家永遠用的安心,所以 GPL 是不能限制授權時間的、也不允許授權人任意撤回授權的。這也是 GPL v3 直接明文規定「此等權利一旦經由 GPL3 授權散布,並且其各式義務性要求亦為被授權人遵守之後,即生授權不可嗣後撤回之效力 (All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License are granted for the term of copyright on the Program, and are irrevocable provided the stated conditions are met.)」


2.2 爭議主題

一寫寫到欲罷不能,廢話不多說,敢快進入爭議主題。

前情提要:

1. PCMan 寫了給 Firefox 用的 Telnet Plugin,以 GPL 釋出;

2. neopro 後來繼續維護該 plugin,並改寫另以 Tonberry for Chrome 為名推出,仍為 GPL 授權;

3. neopro 不滿部份網友任意散佈 Tonberry「執行檔」的行為,撤除專案網站上所有源碼跟下載連結,並要求已下載的網友停止散佈執行檔。

這裡的前情提要是我看完本事件的一個理解,也是 BobChao 所告訴我的;當然,我文責自負,因為我的確爬文過,所以不是要牽拖別人XD。如果我對於事實的理解有誤,請務必要告訴我。


爭點:

1. neopro 認為,即使源碼本以 GPL 釋出,但執行檔(定義不明,暫時定義為「源始碼編譯後的目的碼」)與 GPL 無關,仍保留完整權利,網友私下的散布行為已侵權。

neopro 在板上的貼文就已經開誠佈公地表示其程式為 GPL 程式了:

※ [本文轉錄自 neopro 信箱]
作者: neopro (娶妳喔~~☆>3<)
標題: Re: 關於本人的軟體 Tonberry for Chrome
時間: Wed Nov 17 00:42:07 2010
對,修改過的,法律上認定的衍生作品,它的執行檔是有受GPL明文授權的。
所以沒有侵權的顧疑。
但是我原先自己的版本,比如說,0.8版,它的執行檔 (包括除了原始碼之外的一切產品) 是不在 GPL 約定範圍之內的。所以這些部分還是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

剛才我在上面「授權的範圍」就有寫了,只要一隻程式是用 GPL 授權的,則不論他用什麼形式呈現在世人面前(源碼也好、compile 後的二進位碼也好),因為 compile 只是一個工具,把開發者的源碼翻譯給機器聽而已,連說 binary code 是 source code 的衍生作品都不能算是(因為與智慧的投注完全無關,那是機器做的,不是人做的)。

因此,一旦源碼以 GPL 釋出,其執行檔就必然是以 GPL 作為授權規定的。

GPL 規定,被授權人(也就是曾經拿到這隻程式的人)可以不用過問原作者,直接拿去執行、再散布,甚至還可以跟原作者要求提供源碼,作者也不可以拒絕,因為這是他採用 GPL 的義務;如果原作者對 GPL 不滿意,他大可一開始就不要用 GPL 來進行授權(或不要拿他人的 GPL 程式碼來改作)。但他一旦採用了(上文也提了,GPL 是不可以撤回的),那就不能禁止被授權人的再散布。所以,網友私下的散布行為完全合乎 GPL 的規定,是不會侵權的。

2. neopro說:
授權條款所授權的對象是大眾沒錯,但是以第 2 款來看, 實際上針對的對象就僅是 "有能力修改的人" 。所以就此推測,第 3 款也是單獨針對 "有能力修改的人",並無不妥。我認為第 3 款的設立,主要是為了針對,提供在第 2 款中所謂的 "有能力修改的人" 在發佈衍生作品上的一種方便。那對於一般沒能力修改的人呢,因為任何人都可以理所當然把原始碼編譯為目的碼,所以便沒有特別硬性規定。
回頭來看第 3 款,規定上必須遵守第 1、2 款,但是對於沒有能力修改的人呢,會形成一種情況,「無法遵守」。不是不遵守也不是有遵守,而是「無法遵守」。所以如果把第 3 款的對象也設定為 "沒能力修改的人",會形成這種莫名其妙的「無法遵守」適用的窘境。」
綜上所述,neopro 認為,GPLv2 的第 2 條(按:GPL 是個契約,我習慣以「第 X 條、第 Y 項、第 Z 款」來表示其順位),因談論的對象為「修改後的散佈事宜」,且第 3 條「散布目的碼」也提到要遵守第 1 條、第 2 條規定,故依文意,GPL 所指授權對象的都是程式的修改者,一般使用者(不修改程式的人)並不包含在內。

結論來說,這是錯的。不過還是說一下理由吧。

首先,不管授權對象(即被授權人)有沒有寫程式的能力,任何人一旦拿到一隻 GPL 授權的程式,就享受 GPL 所給的自由。我們先來看看,這三款在講什麼。

3. You may copy and distribute the Program (or a work based on it, under Section 2) in object code or executable form under the terms of Sections 1 and 2 above provided that you also do one of the following:
a) Accompany it with the complete corresponding machine-readable source code, which must be distributed under the terms of Sections 1 and 2 above on a medium customarily used for software interchange; or,
b) Accompany it with a written offer, valid for at least three years, to give any third party, for a charge no more than your cost of physically performing source distribution, a complete machine-readable copy of the corresponding source code, to be distributed under the terms of Sections 1 and 2 above on a medium customarily used for software interchange; or,
c) Accompany it with the information you received as to the offer to distribute corresponding source code. (This alternative is allowed only for noncommercial distribution and only if you received the program in object code or executable form with such an offer, in accord with Subsection b above.)

好啦,翻成中文就是:

你(按:被授權人)在合乎上述第 1 條及第 2 條的範圍內要用目的碼或可執行檔來重製或散布本程式(或第 2 條說的衍生著作),必須同時也要合乎下列其中一個規定(按:三選一):

a) 通常用於軟體交換的媒體(按:例如磁碟片)上,必須與目的碼一起附上機器可讀的、完整的本程式源碼。這些源碼的發布應合乎前述第 1 條、第 2 條的要求。或者;
b) 通常用於軟體交換的媒體上,必須與目的碼一起附上關於提供替第三方複製源碼服務的書面報價(按:其實這裡翻成「書面報價」可能過於限縮解釋,實際上的意思是要有一份文件,讓第三方知道要如何去找誰取得源碼以及要多少成本等資訊);這項書面報價至少於三年內必須有效,其費用不得超過實際上散布源碼的成本,此處散布源碼的方式應合乎前述第 1 條、第 2 條的要求,或者;
c) 和目的碼一起附上你所收到的源碼散布的取得資訊。(這個選項只適用於非商業性的散布行為,並且在你收到的程式是目的碼或可執行檔是合乎第 b) 項要件的情況下,才會適用這一項)(按:也就是說,如果不符合第 b) 項的要件,則不可能會適用第 c) 項的;一定要先成立第 b) 項的情況,才再來看看有沒有第 c) 項的情況發生。)

看完第 3 條了,有什麼感覺?看不懂?那麻煩再看一次XD,或是直接看英文,還是比較容易助於理解。

總之,第 3 條的意思是,你如果散布的是目的碼或可執行檔的話,除了上面第 1 條及第 2 條的規定必須遵守外,第 3 條中的 a)、b) 或 c) 項,至少要符合其中一項,才能以合乎 GPL 的規定來重製、散布目的碼或可執行檔。

對了,寫到這裡我才發現,我根本沒有解釋第 1 條跟第 2 條在講什麼嘛 XD。

簡單地說,第 1 條說,如果你收到了一個程式的源碼,只要有標示清楚的著作權聲明(copyright notice)以及免責聲明(disclaimer of warranty),並且你還必須讓其他由你這裡拿到本程式的人也能得到一份 GPL 的授權條款全文,如此一來,你就可以自由地重製及散布本程式了。詳細規定,請直接看條文:http://www.gnu.org/licenses/old-licenses/gpl-2.0.html。

第 2 條則是說,如果你要拿這支程式去改,或是把這支程式的一部分包進你自己寫的程式,做出了一個衍生作品;只要你符合第 1 條規定的內容,並且又符合本條中所有的要件,就可以自由地重製以及散布了!

第 2 條中有三個要件必須全部都要遵守,其中有 a)、b)、c) 三項,內容包括修改程式碼後要如何標註說明、修改者必須要讓別人繼續依 GPL 去使用散布他整隻程式、要把 GPL 條款使用者看到等等,總之有興趣知道細節的朋友,請直接看條款比較快 XD。

好,總之,再講一次,第 1 條及第 2 條一定要遵守,並且,第 3 條中的 a)、 b) 或 c) 項,至少要符合其中一項,才能以合乎 GPL 的規定來重製、散布目的 碼或可執行檔。這些是必要條件,沒做到的人,就沒有符合 GPL 的要求。

回到爭議及著作權人的看法來分析吧。

neopro 認為,GPLv2 的第 2 條,因談論的對象為「修改後的散布事宜」,且第 3 條「散布目的碼」也提到要遵守第 1 條、第 2 條規定,故依文意,GPL 所指授權對象的都是程式的修改者,一般使用者(不修改程式的人)並不包含在內。

這樣的解釋我個人認為過於限縮解釋,並不正確。

首先,GPL 在文義上來看,並沒有明確表示只有程式設計師才是被授權的對象。如果這樣解釋,那很可能會產生一個很恐怖的現象:一般使用者因為不是被授權人,所以用任何 GPL 的程式都是未授權的,那該程式的著作權人不就可以跟使用者收版稅(授權金)了嗎?這樣的解釋顯然跟 GPL 規定是有直接違背的,見 GPL 開宗明義的第一句話:“The licenses for most software are designed to take away your freedom to share and change it. By contrast,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is intended to guarantee your freedom to share and change free software--to make sure the software is free for all its users.” 大部分(商用)軟體(的授權規定)目的都在於要剝奪你去分享及修改它的自由。但 GPL 不一樣,GPL 這個授權條款是要確保你可以分享及修改的自由,確保所有使用者都可以得到這樣的自由。

再來,一般使用者其實也都可以符合第 1 條及第 2 條的規定,並不會有 neopro 所認為無法遵守的矛盾情況。

第 1 條說,在重製及散布時要標示著作權聲明以及免責聲明,這一點在實務上其實除非是刻意要拿掉這些聲明,否則根本就不會有問題。因為,著作權人在以 GPL 散布這隻程式時,依條款規定,本來就要寫清楚,這隻程式是誰、在什麼時候寫的,以及因為這隻程式是免費的,所以不負瑕疵的擔保責任等等的;一般人沒事根本不會去拿掉這些說明。所以,會違反這條,通常不會發生在一般使用者身上,而可能會發生在商業公司想偷偷用自由軟體卻不想講的情況下(請參見美國 Jacobsen v. Katzer 一案)。所以一般使用者在正常情況下幾乎沒有能力違反第 1 條。

第 2 條的前提叫做「如果你要拿這支程式去改的話」,也就是說,如果你只是個一般使用者,你根本看不懂程式碼也不會修改,那麼這條根本就不會拘束到一般使用者,但這並無法推出「只有會寫程式的人才是GPL的授權對象」的結論。好比說,我們租房子的契約中可能會有這條:如果你租這個房子的目的是要用來開店,則你還必須做到某些事情。但如果我只是租來自住的,難道這份契約我就不能簽嗎?當然還是可以簽啊!只是這條不會適用在我身上而已,不會因為我無法符合這條說的開店,就說我不是承租人嘛。

並且,這條也不是完全對一般使用者無效,它仍然是有效的。好比說一個資工系大一新生,他剛入學時還不會寫程式,以一個不會寫程式的一般使用者的身分獲得了一個 GPL 程式,但他學習神速,升大二時,他已經可以看懂源碼、還有能力修改,那如果一開始他就不是 GPL 的被授權人,他什麼時候才轉換身分成被授權對象了?更甚者,如果 GPL 不適用在一般使用者身上,那一開始就是無效的契約。在民事契約法上,契約無效就是自始、確定、當然無效的,怎麼會後來他開始會寫程式之後,又忽然復活變成有效的了?這裡在邏輯上即有未合之處。

所以一般使用者根本就幾乎無法違反第 1 條、又不會被第 2 條所拘束,自然就可以討論能否合乎第 3 條的要求了。

靠,我好囉唆XD,如果你還有毅力看到這裡而沒有 END 掉的話,legist 由衷佩服你!繼續講下去吧...


一般使用者在散布目的碼的時候,要合乎第 3 條的規定,剛才上面其實也有提過了,就是你如果散布的是目的碼或可執行檔的話,除了上面第 1 條及第 2 條的規定必須遵守外,第 3 條中的 a)、b) 或 c) 項,至少要符合其中一項,才能以合乎 GPL 的規定來重製、散布目的碼或可執行檔。(忘了 a)、b) 或 c) 項是什麼的朋友,請回去上面再看一下吧XD)

反正這條的意思就是確保拿到程式的人(被授權人)可以回頭向給他程式的人(授權人)要他提供這個程式的源碼。有源碼才有修改及研究的自由,道理很簡單。

講簡單一點,如果我要散布這個 GPL 程式,在沒有修改的情況下,我還必須在手邊有一份源碼,或是一份可以取得源碼的方式,讓從我手上拿到這支程式的人,可以透過我要到源碼。


那麼,接下來可能有人會問(好啦,我承認我在自問自答Orz):

如果某甲從一個專門介紹各種免費軟體的網站中下載了某 GPL 程式,甲沒有下載源碼,只有執行檔(一般使用者不需要源碼、該網站當然也只有提供執行檔),該 GPL 程式的著作權人能不能主張,該網站因為沒有同時提供源碼給第三人(某甲),違反 GPLv2 第 3 條的規定,所以要求他撤下這隻程式?

答案可能有兩個:

1. 該網站乖乖聽話,就撤下來了。

2. 該網站跟著作權人說,既然這是 GPL 的程式,我散布給某甲及一堆人時,也有說這是 GPL 的程式,他們如果想要源碼,來跟我要,我會把從你專案下載來的源碼再給某甲,那就好了。為什麼一定要撤?我又沒有違反 GPL。

講白一點,這兩個結果都可能發生。就好像我們去買東西,如果東西好好的、也沒有任何問題,消費者要回來退貨,其實店家是可以佛心來著配合退貨、也可能會說:法律上我沒義務聽你的,你可以回家了。

但其實還滿多店家願意辦理退貨的(雖然他們沒有這個義務)。法律上的權利在未害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行放棄;今天 GPL 程式的著作權人出面呼籲大家不要再散布其程式,原因為何,人人不同。我看到板主說:

作者 karst10607 (尋找食物) 看板 Browsers
標題 [公告][-GC-] 任何型式的Tonberry求檔文皆不允許 時間 Sat Nov 20 17:08:52 2010
───────────────────────────────────────
Tonberry 原作者多次明確表示,不希望看到在板上交流這個已經不公開的套件檔案
流傳該檔案除了違反 GPL 協議,也違反他的意願
以任何方式求檔、推文分享該檔案或想釣檔案的發文都是被譴責的 希望各位自律


我個人的解讀就是,板主很尊重著作權人的想法,才會做出這樣的公告。不過,其實求檔這件事本身,完全不可能違反 GPL 的,只有違反著作權人意願而已。甚至,說嚴重一點,嚴禁他人來求 GPL 程式,其實更不尊重 PCMan、更不尊重全世界成千上萬利用 GPL 分享他們軟體的程式設計師。

為什麼這樣講呢?

大家有沒有想過,到底為什麼他們要這麼佛心,要用 GPL 來授權給全世界的人免費利用他們辛苦開發的、分文不取的自由軟體?

因為有夢。

自由軟體推廣者的夢想是,有一天,我們不必再被大的軟體公司控制、我們可以自由地拿軟體再進行改寫、進行功能的除錯及改善,這是理想中軟體世界的大同境界。

所以 GPL 有一個很特別的規定:你如果是拿 GPL 程式來改(也就是說,你不是最初始的那個著作權人,而是有利用到 GPL 的程式碼才開發出現在這隻程式),這時候,因為你所利用的 GPL 程式碼是人家佛心貢獻給你的、你也就必須依照 GPL 的規定,佛心地再貢獻給之後拿到你這隻程式的任何人。

如果你不想那麼佛心,你就不要取用任何一行 GPL 的程式碼。他們雖然佛心,但他們希望的是,你也要這麼佛心才可以。這是互助互惠的概念,沒有人能夠只取用而不付出,只是這裡要求付出的不是高額的授權金,而是要你付出你對於程式的掌控權,因為別人的佛心讓你得到了程式碼、讓你縮短開始的時程、讓你可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的更高更遠,你就不能拒絕別人同樣也要你如此的佛心。

所以這就是為何我說,板主此等的公告是尊重了一個人,而否定了包括佛心開放源碼的 PCMan 等千千萬萬的人,原因就是如此。

不只是否定,如此的公告也使得好用的軟體沒有辦法讓眾人所利用、讓程式設計師更方便地開發,實質上就是不欲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且明明依 GPL 這是該拔的一根毛。(靠,我的比喻超爛,我自己都看的快吐血了,嘔)

好吧,忽然辭窮了XD,反正我個人的意見皆已表示如上了。


最後,想到有件事情還是要澄清一下:
neopro 表示:「不過如果真告上法庭,因為 "授權" 法律順位低,聽說基本上還是以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人之主張為優勢。」

授權的意思就是,你擁有一個權利,你可以授予人家利用。授權是一種契約,契約是市場經濟運作的保證,如果這個契約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沒有違反強行規定、契約的簽定者都有完全行為能力、契約的內容也是清楚劃定、事實上可以被實現的,那麼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的法制設計架構中,我們必須給予其最高的尊重、盡可能地不去使契約無效。

著作權法當然是用來保護著作權人的。但著作權人也可以選擇說:我佛心、我的作品不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而是用 GPL 釋出。法律不可能禁止著作權人用 GPL 釋出他的程式,如果禁止的話,就好比法律禁止生日快樂歌的著作權人無償地讓全世界的人用各種語言唱著這首歌一樣的荒謬。

GPL 的順位是優於著作權的保障的,這無庸置疑。因為你並不是被迫要用 GPL 的程式碼,你是自願地取用他人的 GPL 程式碼、自願地接受你的程式也使用 GPL 再進行授權的。

尊重每個人自願做的法律行為(沒錯,不要懷疑,在我們開始利用他人的 GPL 程式碼時,就是與該程式碼作者間成立了一個程式著作權的授權契約了),這才是我們的法律的核心價值。優先適用的是契約,沒有契約才會從侵權的角度來看,這是私法上的最基本原則。

想講的大概就是這樣的。


最後,分享一篇中研院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中最近才發布的文章(不是我寫的XD),很巧的是,與本事件有很大的關聯:
自由軟體專案授權方式的轉換(上):不得撤銷原授權條款 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article-/8195-2010-11-22-18-38-45 2010-11-22 18:37 作者是 葛冬梅、林誠夏

底下也有人在詢問本事件的問答,http://is.gd/hKnAg ,大家也可以參考。

以上,不知道這篇文章可以得到多少 P 幣 XDDDDD, 謝謝你的閱讀、敬請回覆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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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zero00072:推佛心的自由軟體授權解釋,這把 neopro 的臉都打腫了。 11/25 20:26
→ hjklzxcv:事情只會越講越明 neopro 只會越來越沒面子 11/25 20:51
推 rockmanx52:大家可以準備雞排奶茶了(坐) 11/25 21:22
推 Jochum:不知道neopro何時會出來說明??話說打從一開始我看到"不爽 11/25 21:48
→ Jochum:"兩個字讓我覺得似乎好多情緒在裡面.即使不高興好想也不必 11/25 21:49 → Jochum:這樣.就算有一天他又寫其他軟體,我想我也不會是user之一 11/25 21:49
推 Weal:其實我也有樓上的感覺 不過我主要是用OP 跟他沒什麼交集 11/25 21:55
推 howshaw:好長 11/25 21:58
推 hpo14:推,你吐槽自己的部份好有趣 XDDD 11/25 21:59
推 trunone:看Browsers長知識 11/25 22:00
推 No:推知識文 11/25 22:38
推 guteres:看到因為有夢那邊我以為你要說因為豆漿濃 11/25 22:55
推 cat771126:推 11/25 23:13
推 DCG:推,長知識!雖然還在消化中XD 11/25 23:39
推 rpmsentra:推好文!! 最近才開始修學校法律相關的課程,看完蠻有fu 11/25 23:50
→ rpmsentra:的,長了不少知識~ 11/25 23:51
推 way7344: 11/25 23:52
推 kissahping:neopro騎虎難下,或許會將裝死進行到底~ 11/25 23:57
推 jackblack:===========有人手上有備份的Source Code嗎?========== 11/25 23:58
→ pm2002:本來可以不用打的這麼腫的,態度問題 11/26 01:03
推 match308:大大的推 感謝專業的分享和戳中要害的評論~~~~~~~~~~~~~~ 11/26 01:10
推 Kreen:Good! 11/26 01:46
推 yogira: 11/26 01:50
推 funnypeter:我是沒差啦 反正沒在用XD PCman lite比較好用啦 11/26 02:01
推 funnypeter:只是不太懂作者這麼生氣做啥 重灌狂人不是都有附上來 11/26 02:04
→ funnypeter:源網站嗎? 11/26 02:05
推 mio123:感謝你的解說,我終於比較看得懂大家在討論什麼了Orz 11/26 02:46
推 HDT:還是比較常用PCMAN 差別只在如果改用別台電腦 可以用同步的方 11/26 03:18
→ HDT:法馬上得到一個可以上BBS的工具 不過PC人其實下載也蠻快的 11/26 03:18
推 QuentinHu:推推 專業見解 11/26 03:30
推 HDT:我一直有種N大好可憐但又咎由自取的感覺= = 11/26 03:35
推 Aqery:看到前面neopro說GPL編出來的不是GPl就覺得很好笑了,如果這 11/26 04:39
→ Aqery:樣的話那我是不是也可以把一堆GPL編一編拿來賣錢?科科 11/26 04:40
→ Aqery:他可以說不尊重他這個作者,但是絕對不能說違反GPL 11/26 04:40
推 mio123:看了一串討論看的頭有點暈XD,所以手邊有這個東西的人到底 11/26 07:00 → mio123:可不可以提供給別人使用啊? 11/26 07:01
推 art1:大推阿!!! 11/26 07:49
推 Aqery:可以,完全沒有違法嫌疑,只是作者會不爽 11/26 07:50
推 mio123:喔,了解,感謝A大回答@@ 11/26 08:22
推 rockmanx52:印象中GPL可以賣錢 只是source要公開... 11/26 08:44
推 bobchao:推,感謝感謝 11/26 08:53
推 Jochum:真希望neopro可以趕快出來說明 11/26 09:22
→ legist:to rockmanx52: 你的理解正確,可賣錢,但還是要遵守GPL。 11/26 09:25
推 tingyang:推推推 11/26 09:46
推 Aqery:原來如此,是我錯了 11/26 09:53
→ legist:所謂的可賣錢是說,我賣exe,但買到我exe的人可以跟我要src 11/26 10:15
→ legist:買方來跟我要src code時,我不能再去要高過本工費的錢... 11/26 10:16
→ legist:而且,他買到了之後,他也可以賣,就變成我的競爭對手,但他賣 11/26 10:17
→ legist:給第三人,那個第三人也可以再去賣或免費散布...搞到最後就 11/26 10:17
→ legist:不會有任何人來跟我買了,因為總會有人佛心地直接公開code~ 11/26 10:18
→ legist:所以實務上來看不會有人賣,是基於以上這個原因的。 11/26 10:18
推 rockmanx52:感謝解惑<(_ _)> 11/26 10:41
推 chhsieh3:太強了,看過的,最白話的GPL解釋。 11/26 10:47
推 haggis:推 11/26 11:47
推 Math:推 11/26 12:48
推 badwork:讚... 11/26 17:38
推 kaijajan:大推legist...感謝做了這麼清楚的解釋 11/26 19:42
推 oversky0:Good! 11/26 22:02
推 fasthall:對 我最大的疑問是不知道他在不爽什麼 11/26 22:46
→ fasthall:從來都沒有人說這東西不是他寫的吧? 11/26 22:46
推 funnypeter:樓上+1 誰可以解釋作者為啥這麼不爽 ?? 11/26 23:17
→ funnypeter:如果是侵犯版權 這不是本來就可以自由散播嗎? 11/26 23:18
推 Weal:之前專案的頁面曾經放過加一項功能要$的文字 11/26 23:25
→ Weal:大概是有人寄信過去要求一堆之類的 或者是罵功能怎那麼少吧 11/26 23:25
推 funnypeter:原來如此 謝謝W大解惑 11/26 23:31
→ funnypeter:終於明白作者這麼不爽了 是我也不爽= =" 11/26 23:31
推 rockmanx52:可是用的理由實在太爛了....根本自掘墳墓啊 11/26 23:50
推 kuanun:好強大.... 11/27 00:10
推 fasthall:不對啊 我記得當時他自己說是因為某blog散佈載點所以不爽 11/27 00:46
推 recruit:推一個 11/27 01:25
推 nubi:推薦這篇文章 11/27 09:20
推 namier:推 11/27 09:39
推 Weal:散佈載點是稍早以前的事情 我說的那是在只在ptt散佈的時候了 11/27 10:16
→ cola1230:散部載點到底有啥好不爽? 作者早點說明吧 11/27 11:04
推 rockmanx52:上面文章作者有說為什麼不爽了 但是從GPL來看這不成理 11/27 12:51
→ rockmanx52:由 另外這幾天作者都有出現 只是不知為何沒po文... 11/27 12:52
→ avaug:被吐槽成這樣誰敢回XD 11/27 13:06
推 kene:推薦這篇文章 11/27 14:17
推 frank123ya:臉都歪了 誰要跑出來 11/27 16:59
推 ottokang:既然要修改GPL程式,就乖乖遵守規則吧 11/27 19:04
推 guteres:都說好了不可以打臉 11/27 19:14
→ superpai:google code專案頁面上的毀謗文字還沒拿下來 11/27 21:09
→ pm2002:毀謗文字 XD 11/28 00:26
推 timeofeve:這巴掌還真響~~ 11/28 17:16
推 pxx:長知識 11/28 22:18
推 hsnu92174:推 11/28 22:38
推 smallhector:辛苦! 11/29 10:07
推 fentychun:想問一下,照這樣講,他專案頁面上提到的人能告他嗎?? 11/29 15:11
推 Luos:好猛...我看完了 這不是就在跟原作者叫陣嗎 11/29 17:10
→ Luos:另外請教下 公司如果去用GPL授權的軟體來開發商用軟體 11/29 17:11
→ Luos:這個商用軟體起不是賣不了錢了=.= 11/29 17:12
→ legist:還是可以賺錢的。現在一堆公司都拿GPL的code用在產品裡面, 11/29 18:21
→ legist:光是縮短他的開發時程,讓新產品比競爭者更快問世,這就等 11/29 18:22
→ legist:於是有賺到了。即使是純軟體的產品,也不會沒有商業模式。 11/29 18:23
→ legist:Android就是一個有趣的例子,Google看似好像沒有靠Android 11/29 18:23
→ legist:賺到什麼錢(因為GPL規定不能收授權金),但其實他可以收其 11/29 18:24
→ legist:他的錢,例如今天手機公司要安裝Android,他就必須先支付商 11/29 18:24
→ legist:標的錢了,因為商標跟code無關;GPL只說不能收著作及專利的 11/29 18:24
→ legist:授權金,並沒有限制Android的;此外,其實Google靠Android 11/29 18:25
→ legist:也不是靠商標來賺,而是他要變成手機世界的微軟,讓所有製 11/29 18:25
→ legist:造商都可以幾乎等於無償的方式來使用Android,如此一來就可 11/29 18:26
→ legist:以壟斷手機OS的市場,未來光靠這個壟斷力量就有很多地方可 11/29 18:26
→ legist:以獲利了。啊,我竟然又推一堆文了Orz 11/29 18:27
推 Luos:我向問的是商用軟體引用GPL授權軟體 還能拿來賣錢嗎? 11/29 18:37
→ legist:可以。但收費的方式不能是授權金(因為授權金有使用限制) 11/29 22:59
→ legist:也就是說,要賣只能賣斷,不能說我只賣你一年的使用授權。 11/29 23:00
→ smallhector:http://goo.gl/bKm4b 11/29 23:18
→ legist:樓上的連結說明了一切... 11/29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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